2006年6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留学不成想索赔告错中介徒伤悲
  温州的徐某找了一家出国留学代理结构办理有关手续,不料几万费用砸进去,留学还是没成,上法院维权,结果法院判决认为她告错了人,给她办理出国手续的是冒充留学代理机构的骗子。
  徐女士向法院诉称,2003年6月,经人介绍,她委托了温州市涉外交流中心办理去荷兰留学。当月27日,她向该中心支付了7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,并说定事成后再付6000欧元服务费,不成功则不收费。当年7月初,徐女士接到通知,说她已经被荷兰国际妇女培训中心录取,9月开学,并要求她全额支付学费4500欧元和押金1500欧元后,才能由荷兰国际妇女培训中心代为申请赴荷兰签证。7月11日,温州市涉外交流中心在报纸上刊登办理留学事务广告,明确称“免费报名、申请,接受其他国家拒签案例,不成功不收费”。
  7月18日,徐女士依照对方提供的银行汇款资料向荷兰国际妇女培训中心汇款6000欧元。但到了原定的开学日期,徐女士仍然没有拿到签证。同年11月中旬,徐女士被告知必须自己去荷兰驻广州领事馆申请签证,但她赶赴广州却被拒签。此后,徐又被安排去上海申请签证。2004年7月,徐女士从上海领事馆拿回了护照。至此,徐被告知已无法去荷兰留学。徐于是提出要求赔偿损失6000欧元,并返还服务费人民币7000元,但对方只返还了2000欧元。
  为此,徐女士向温州鹿城法院起诉,要求判令温州市涉外交流中心返还有关费用,赔偿损失。
  温州市涉外交流中心当了被告后大喊冤枉,他们称徐女士并不是他们的客户,也并没有收取过徐女士的服务费,徐女士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的“温州市涉外交流中心业务二部”的印章根本不是他们的印章。
 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徐女士提供的收款收据上所反映的印章不是被告方所用的印章,徐没有证据证明她与被告之间发生了委托关系。因此,本案有人冒充被告的名义为原告徐某办理荷兰留学事务,骗取了服务费4000欧元和7000元人民币。法院判决,本案明显涉嫌经济犯罪,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遂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 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